2006年9月2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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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打完医患官司再告代理律师
理由是被告没有完成委托事项索赔额高达50万元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尚法

  本报讯  建德的杨女士3年前曾经委托浙江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办理一起医疗纠纷。不久前,杨女士起诉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徐某,认为他们没有完成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事项,要求对方赔偿有关损失50余万元。昨天,杭州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  杨女士向法院诉称:1996年,她在建德某医院剖腹生产时被误切了双侧卵巢,为此与医院发生纠纷。2003年7月21日,她与被告律师事务所签订《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》,她特别授权该所律师徐某代理她与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。此后,建德有关部门在对她进行伤残鉴定时以“右侧附件切除”为“事实”,评为九级伤残。
  杨女士认为,律师没有调查取证其左侧卵巢缺失与医院存在因果关系,对不合理的伤残鉴定结果没有申请重新鉴定;起诉到法院索赔时没有陈述其“双侧卵巢缺失”的内容,导致其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过低,从而得不到相应的赔偿。由此,她认为律师事务所违约,提出了共计5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。
  庭审中,律师事务所答辩认为,通过他们的积极工作,在他们代理杨女士向法院索赔后,杨女士和医院最后达成庭外调解,杨女士获得了12万元的赔偿,高于9级伤残赔偿的标准。
  徐律师说,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,他履行了法定程序,不存在违约行为。在医疗纠纷案民事起诉状中诉请的赔偿数额并不低,是合法有据的,诉请的最后数额也是同原告商量定的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,原告与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件,依法只能获赔10万余元。在原告已经获得的12万元赔偿中,他已经付出了辛勤劳动,先后去建德、上海等地6次。至于原告双侧卵巢被切除的事实,法院根据证据材料也早已知道这个事实,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也知道这个事实,并不存在他误导鉴定的问题。他和律师事务所要求驳回原告诉求。
  据悉,此前杨某就此事向律师主管部门投诉过,主管部门回复称徐某无过错。
  法院经过一下午的审理,没有作出判决。